工程質量安全行為“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監管,不斷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黑名單’管理”,是指南通市城鄉建設局及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嚴重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及有關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等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各方主體)及其從業人員,進行從嚴監管的辦法。
在南通市區(崇川區、港閘區)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建設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存在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行為記錄,被下列執法文書、查處文書等確認的,作為列入“黑名單”的依據。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安全等檢查通報或責令整改、處罰建議等執法文書。
(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仲裁裁決書。
(四)檢察、監察、安監等部門對違法行為查處記錄。
(五)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建設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拒不整改的;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拒不停工的;
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重大設計變更)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拒不整改的;
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拒不整改的;
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拒不整改的;
因建設單位原因發生重大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拒不整改的;
未及時辦理中止、終止安全監督手續且逾期未整改的。
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出借資質的;
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工程重大經濟損失、重大質
量安全事故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
產廠、供應商的;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或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監理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監理業務的;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未按照監理合同、省市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派駐項目監理人員或者監理人員不能到崗履職,拒不整改的;監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見證和旁站等監理職責,1年內有3次的;
未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監理,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按照合格簽字的;
工程質量、安全監理情況報告制度等規定執行不力或拒不執行的;
因監理責任造成工程重大或惡劣社會影響的質量安全事故的;
拒不履行監理合同或現場監理不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部主要管理人員、建筑起重機
械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未按照合同約定派駐項目經理部主要管理人員或者主要管理人員不能到崗履職,拒不整改的;
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未按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按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1年內有3次的;
發生重大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工程質量事故,或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出現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拒不整改或拒不執行監管指令、決定等抗拒執法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施工合同,影響工程交付,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不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一個年度內同一個項目3次因存在較多質量安全隱患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同一項目未嚴格落實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防范措施,被監管部門責令停工3次及以上的;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一個年度內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3次及以上的;
一個年度內同一項目2次及以上因施工揚塵問題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的。
專業技術、管理服務機構及人員,包括質量檢測單位、監測單位、安全評估單位等及質量檢測人員、監測人員、評估人員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監測、評估等活動的;
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
項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
不良后果的;
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偽造檢測、監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鑒定結
論的;
檢測、監測、評估弄虛作假的。
單位被列入“黑名單”的,其主要責任人同時被列入“黑名單”。
“黑名單”管理期限一般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黑名單”列入程序:
信息采集。由主管部門負責,通過事故調查、執法
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采集和查實存在上述行為的企業名稱和個人姓名、案由、具體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信息告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該列入“黑名單”的,由負責記錄的主管部門告知當事企業和個人。當事方自收到書面告知后3日內可以提出陳述和申辯,對被納入“黑名單”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由主管部門公布。
管理期限調整。主管部門可根據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整改情況,調整其管理期限。調整由企業提出申請,由負責審核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可縮短其“黑名單”管理期限,但管理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個月。有過兩次以上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不得縮短其“黑名單”管理期限。在管理期限內再次發生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管理期限延長為3年。
建設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修復失信行為,在管理期限內應向主管部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整改報告,并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昂诿麊巍逼髽I不按規定提交整改報告或未按要求整改落實到位的,順延“黑名單”管理期限。
主管部門應及時通報、公示和更新“黑名單”。
主管部門對列入“黑名單”的建設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應責令立即整改,依法進行處理,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建設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未從“黑名單”內移出前,主管部門應將其所承建工程列入當地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的頻率和力度。發現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嚴查處。
建設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列入“黑名單”期間,原則上取消各類與建設相關評優資格。也不得作為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列入“黑名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進行重新核驗;列入“黑名單”的建設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除參與正在實施的工程項目外,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限制在南通市市區范圍內新建工程建設的相關活動,從嚴檢查資質升級。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嚴格把關。對不嚴格執行本制度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實施問責。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業動態
- 2021年崇川區第一季度大中專畢業生初定職稱申報通知
- 關于報送2020年度崇川區建設工程中級職稱評審材料的通知
- 關于報送2020年度建設工程高級職稱(副高)評審材料的通知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試行)》和《江蘇省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導則(試行)》的通知(蘇建科[2018]940號)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規定的通知
- 關于做好春節期間市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 關于加強南通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節點風險管控工作的通知
- 南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行為“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 關于印發《2018年南通城鄉建設系統今冬明春火災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